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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介
    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江苏省青基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江苏省青基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江苏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宗 旨:争取省内外关心江苏省青少年事业的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支持和赞助,促进江苏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事业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推动我省现代化建设。
理 念:社会责任 创造进取 以人为本 追求卓越
愿 景:通过赞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建立完善“资助——发展”模式,建立适用于青少年成长成才的各类基金会,以务实的行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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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中文简称为“江苏省青基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JSYDF”。江苏省青基会标志为图形标志,上端是初升的太阳,下端是心形的海浪。
第二条 江苏省青基会是共青团江苏省委(以下简称团省委)、江苏省青年联合会、江苏省学生联合会和江苏省少工委共同创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江苏省青基会的宗旨是:争取海内外关心江苏省青少年事业的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支持和赞助,促进江苏省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事业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推动我省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江苏省青基会接受团省委业务指导,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江苏省青基会设在南京市北京西路七十号十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江苏省青基会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的需要,创办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事业;
(二)组织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三)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青少年问题的研究工作;
(四)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五)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基金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合作。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条 江苏省青基会设理事若干人。成为江苏省青基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江苏省青基会章程;
(二)在青少年发展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
(三)有能力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理事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方案,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每届任期内,理事人选确需补充或调整时,由当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九条 江苏省青基会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二)根据江苏省青基会宗旨参加有关活动;
(三)对江苏省青基会工作进行审议,由当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条 江苏省青基会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江苏省青基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参加江苏省青基会活动,维护江苏省青基会的合法权益,并为推动青少年事业发展尽力;
(三)对江苏省青基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反映青少年意愿和要求。
第十一条 江苏省青基会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江苏省青基会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江苏省青基会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江苏省青基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四)审查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五)决定江苏省青基会的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期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五条 江苏省青基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江苏省青基会章程提出的任务;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全体会议;
(四)责成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免;
(六)办理理事人选的增补或调整事宜;
(七)决定下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方案和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的提名;
(八)行使理事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议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确定日期并主持召开。
第十九条 江苏省青基会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江苏省青基会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根据需要,秘书处可设兼职副秘书长若干人,经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提名后,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以研究、咨询为主要职能,并可负责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与调整由秘书处提议,常务理事会决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人选由秘书处建议,常务理事会决定;设副主任一至二人,人选由主任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人选由主任决定。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青基会设名誉会长一人,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青基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由主办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青基会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在推动青少年事业和加速江苏省青基会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相当社会影响的海内外人士为名誉理事;也可聘请若干有业务专长且热心于青少年事业的人士为特聘专家或业务顾问。
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青基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政治素质;
(二)在青少年工作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年富力强;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青基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至四人,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每届任期内,理事长、副理事长确需卸职或补充时,由当届常务理事会提议或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青基会常务副理事长为法定代表,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协会法定代表。
第二十七条 江苏省青基会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三)代表江苏省青基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青基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任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向理事会报告机构工作情况;
(三)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相关事务。
第五章 基金和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青基会基金和资产来源于:
(一)国内外团体、机构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二)基金和资产增值;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江苏省青基会以所筹集资产,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也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资助项目。江苏省青基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建立专项基金,并可授权建立专项基金的地方基金。
第三十一条 江苏省青基会工作经费从基金和资产增值、专项资助及其他收入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江苏省青基会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江苏省青基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江苏省青基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布收支状况,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江苏省青基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江苏省青基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江苏省青基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江苏省青基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江苏省青基会修改的《江苏省青基会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江苏省青基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 江苏省青基会终止决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江苏省青基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江苏省青基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江苏省青基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转由其他性质一致、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开展符合捐赠方意愿的活动,或用于发展与江苏省青基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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